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富添
- 即原告
- 薛寶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振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洪富添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32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上訴人薛寶山之上訴標的金額為1,860,70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