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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請求移轉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振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間101 年度

重訴字第93號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

12 月2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62,573,992 元(計算式:○○市○○區

○○○段○○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6,636元×207 平方公尺

+同段○○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8,636元×275 平方公尺+

同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8,000元×706 平方公尺+

同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8,000元×263 平方公尺+

同段○○段0000地號土地鑑定價值200,653,440 元=262,573,99

2 元。鑑價報告書見本院卷四第87至112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215,79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

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移轉所有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