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緯綸
- 被上訴人
- 林仲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 年度仲訴字第7 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08,0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