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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7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訴字第7號

上訴人
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緯綸
被上訴人
林仲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 年度仲訴字第7 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08,0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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