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29號
- 原告
- 蘇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劉思龍律師
- 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泓
陳建文
許崑寶
陳禹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民國100 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1 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