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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5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顏政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保險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7,5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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