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顏政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保險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7,5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