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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輝、羅瑞文、謝銘淵、郭永鴻、黃朝榮、陳富祥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5,521 元(216,989 +229,931 +216,522 +228,565 +215,750 +227,764 =1,335,52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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