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3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忠
上訴人就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93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提起上
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1,482,9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3號
上訴人就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93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提起上
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1,482,9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