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6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668號
- 原告
- 邱明道
原告與被告李韋達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2 年8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有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74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2 年10月16日以102 年度抗字第254 號抗告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