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陳佩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柳坤良、柳劉貴美間102 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3,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9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柳坤良、柳劉貴美間102 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3,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9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