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6號
- 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建字第56號
給付設計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僅於上訴狀
記載不服上開判決之意旨,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其上訴程式,不具法定要式,致本院無從命其補繳上訴裁判費,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具狀表明法定上訴程式,逾期逕
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於補正上訴程式時,應依
其不服第一審判決之程度,自行繳納上訴裁判費,並自收受本裁
定日起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