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
- 抗告人
- 李東泰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對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所為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 號裁定提起抗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對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2日所為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 號裁定提起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亦準用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