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魏美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魏美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裁定准予免責,該裁定並已確定,聲請准予復權。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已提出與主張相符之裁定、確定證明書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聲請復權,依上規定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