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67號
- 原告
- 黃勇憲
原告與被告彰化銀行南高雄分行間撤銷民事起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67號
原告與被告彰化銀行南高雄分行間撤銷民事起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