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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告
楊寶黎

原告與被告蔡樺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44,803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1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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