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65號
- 原告
- 邱明道
原告與被告李韋達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74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告與被告李韋達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74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