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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志榮
即被告
林易緣
即被告
劉桂淑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鳳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景欽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2 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47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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