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志榮
- 即被告
- 林易緣
- 即被告
- 劉桂淑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黃鳳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景欽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2 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