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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0年度訴字第15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訴字第15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正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等人間因

民國102 年度訴字第15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財產權訴訟,第二審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35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則為非財產權訴訟,應繳裁判費為

4,500 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0年度訴字第153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