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61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張愈華
- 上訴人即被告
- 張光正
- 上訴人即被告
- 張光偉
- 上訴人即被告
- 張光明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余景登律師
- 被上訴人即原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
- 被上訴人即原告
- 榮民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莫景棠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1961號給付醫療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47,7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