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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1號

給付醫療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61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愈華
上訴人即被告
張光正
上訴人即被告
張光偉
上訴人即被告
張光明
共同送達代收人
余景登律師
被上訴人即原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莫景棠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1961號給付醫療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47,7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1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醫療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