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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83號

上訴人
朱育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宏昌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有關財產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非財產上請求(即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8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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