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83號
- 上訴人
- 朱育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宏昌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有關財產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非財產上請求(即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