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 上訴人
- 王鄭彩霞
- 即原告
- 高林阿乃
- 即原告
- 陳貴華
- 即原告
- 胡家媚
- 即原告
- 王仁雄
- 即原告
- 楊明軒
- 即原告
- 馬順隆
- 即原告
- 梁保雄
- 即原告
- 王英茂
- 即原告
- 麥陳金枝
- 被上訴人
- 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福
- 被上訴人
- 倬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2,000 元(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文嵐
┌───────────────────────────┐│附表│├──┬────┬────┬──────┬───────┤│編號│上訴人即│複丈實測│公告現值(元│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占用面積│/ 每平方公尺│計算式:占用面││││(㎡)│)│積×公告現值】│├──┼────┼────┼──────┼───────┤│1 │王鄭彩霞│20㎡│23,000元│460,000元 │├──┼────┼────┼──────┼───────┤│2 │高林阿乃│20㎡│23,000元│460,000元 │├──┼────┼────┼──────┼───────┤│3 │陳貴華 │18㎡│23,000元│414,000元 │├──┼────┼────┼──────┼───────┤│4 │胡家媚 │18㎡│23,000元│414,000元 │├──┼────┼────┼──────┼───────┤│5 │王仁雄 │19㎡│23,000元│437,000元 │├──┼────┼────┼──────┼───────┤│6 │楊明軒 │18㎡│23,000元│414,000元 │├──┼────┼────┼──────┼───────┤│7 │馬順隆 │19㎡│23,000元│437,000元 │├──┼────┼────┼──────┼───────┤│8 │梁保雄 │19㎡│23,000元│437,000元 │├──┼────┼────┼──────┼───────┤│9 │王英茂 │22㎡│23,000元│506,000元 │├──┼────┼────┼──────┼───────┤│ │麥陳金枝│21㎡│23,000元│483,000元 │├──┴────┼────┴──────┼───────┤│合計│194 │4,46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