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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訴人
天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豪
被上訴人
蔡震仁即仙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3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42,7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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