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 上訴人
- 劉雨鈞
- 被上訴人
- 劉煌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人身分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 月14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