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確認管理人身分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上訴人
劉雨鈞
被上訴人
劉煌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人身分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 月14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理人身分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