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新生
- 即原告
- 黃冠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素鈴
葉素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美濃地
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8 月
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
)727,2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