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訴人
吳飛平
被上訴人
楊豐茂

       邱素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豐茂、邱素娟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455,722 元【上訴聲明

二請求被上訴人邱素娟移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645745;上訴聲明三請求被上訴人楊豐茂

應給付4,892,368 元;計算式:3292.14 ㎡×2,500 元/ ㎡(民

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45745/0000000=3,563,354 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4,892,368 =8,455,722 】應繳裁

判費為新台幣127,13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