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財益
鄭智元
鄭智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翠霞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5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2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