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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告
吳嘉南
原告
吳俊慶
原告
吳嘉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告
郭基興
訴訟代理人
郭憲睿

      黃麗美

      鄭喬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所為之補充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編號D-1 土地(面積九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編號D-1 土地(面積五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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