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 原告
- 吳嘉南
- 原告
- 吳俊慶
- 原告
- 吳嘉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如流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培鈞律師
- 被告
- 郭基興
- 訴訟代理人
- 郭憲睿
黃麗美
鄭喬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所為之補充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編號D-1 土地(面積九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編號D-1 土地(面積五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