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建勳
- 即被告
- 黃智美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英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22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50萬元(550 萬+500 萬=105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