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慈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間請求返還保
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5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