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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王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55號

聲請人
洪崑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不慎遺失,
    經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59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2 年8 月20日之臺灣新生報。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於102 年8 月16日
    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9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
    102 年8 月20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新生報,已滿4 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臺灣
    新生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2 年度司催字第590 號卷
    證查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5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001 │銘璦貿易有限│合作金庫商│000000000   │    100萬元     │102年8月31日  │PG0000000   │
│    │公司 洪崑銘 │業銀行七賢│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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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55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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