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訴字第2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菊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郝建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仲訴字第2 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
,626,3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5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