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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2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原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建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仲訴字第2 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

,626,3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5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