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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6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訴字第6號

原告
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敬雯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即 陳明家即銘家工程行
被告
送達代收人
李莉娜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3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5,024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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