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訴字第6號原 告 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敬雯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訴人即 陳明家即銘家工程行 被告 送達代收人 李莉娜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5,024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0,60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