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訴字第6號
- 原告
- 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敬雯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上訴人即 陳明家即銘家工程行
- 被告
- 送達代收人
- 李莉娜
- 訴訟代理人
- 沈炎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3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5,024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