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忠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輝、羅瑞文、謝銘淵、郭永鴻、黃朝榮、陳富祥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5,521 元(216,989 +229,931 +216,522 +228,565 +215,750 +227,764 =1,335,52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