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黃琦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文楚因民國102 年度勞訴字第92號給付退休
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4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62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文楚因民國102 年度勞訴字第92號給付退休
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4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62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