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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3號

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訴人就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93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提起上

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1,482,9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102年12月25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