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6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601號
- 債權人
- 陳其水
- 債務人
- 蘇藝莉
- 債務人
- 蘇文助
- 債務人
- 黃俊淵
一、債務人⑴蘇藝莉、蘇文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玖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蘇藝莉、蘇文助、黃俊淵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零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