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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2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200號

原告
李菊金
被告
彭家彪
被告
國照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日春

上列兩造間據本院102 年度交簡字第2010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產損失(即車號00-0000 號普通自用小客車損毀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𦆀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20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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