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2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200號
- 原告
- 李菊金
- 被告
- 彭家彪
- 被告
- 國照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日春
上列兩造間據本院102 年度交簡字第2010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產損失(即車號00-0000 號普通自用小客車損毀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