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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陳佩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柳坤良、柳劉貴美間102 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3,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9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