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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6號

給付設計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6號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建字第56號

給付設計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僅於上訴狀

記載不服上開判決之意旨,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其上訴程式,不具法定要式,致本院無從命其補繳上訴裁判費,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具狀表明法定上訴程式,逾期逕

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於補正上訴程式時,應依

其不服第一審判決之程度,自行繳納上訴裁判費,並自收受本裁

定日起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6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設計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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