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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佾駿
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吳佾駿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27 號裁定准予免責,該裁定並已確定,聲請准予復權。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已提出與主張相符之裁定、確定證明書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聲請復權,依上規定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周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