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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7號

抗告人
李政義
相對人
李建勳

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建勳間因102 年度聲字第107 號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