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7號
- 抗告人
- 李政義
- 相對人
- 李建勳
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建勳間因102 年度聲字第107 號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7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建勳間因102 年度聲字第107 號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