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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67號

撤銷民事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67號

原告
黃勇憲

原告與被告彰化銀行南高雄分行間撤銷民事起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6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民事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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