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1號
- 原告
- 楊寶黎
原告與被告蔡樺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44,803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告與被告蔡樺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44,803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