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5號
- 再審原告
- 黃意紋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鈞
- 法定代理人
- 汪珈瑋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1 年度
保險簡上字第1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848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
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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