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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1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12號

再審原告
連明榮
再審原告
連振華
再審原告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連振逢
再審被告
王海霄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0,300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3,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12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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