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12號
- 再審原告
- 連明榮
- 再審原告
- 連振華
- 再審原告兼上列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連振逢
- 再審被告
- 王海霄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0,300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3,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