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2號
- 原告
- 紀政發
- 被告
- 博陽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玫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即原告於被告博陽工程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