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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2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2號

原告
紀政發
被告
博陽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玫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即原告於被告博陽工程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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