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蔡崑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2 年4 月24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