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86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徐和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正間102 年度訴字第1286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86號
上 訴 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正間102 年度訴字第1286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