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0年度訴字第15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訴字第15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正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等人間因
民國102 年度訴字第15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財產權訴訟,第二審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35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則為非財產權訴訟,應繳裁判費為
4,500 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