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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0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上訴人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弘晨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訴字第360 號確認債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3,591,5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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