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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訴人
王鄭彩霞
即原告
高林阿乃
即原告
陳貴華
即原告
胡家媚
即原告
王仁雄
即原告
楊明軒
即原告
馬順隆
即原告
梁保雄
即原告
王英茂
即原告
麥陳金枝
被上訴人
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
被上訴人
倬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2,000 元(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文嵐

┌───────────────────────────┐│附表│├──┬────┬────┬──────┬───────┤│編號│上訴人即│複丈實測│公告現值(元│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占用面積│/ 每平方公尺│計算式:占用面││││(㎡)│)│積×公告現值】│├──┼────┼────┼──────┼───────┤│1 │王鄭彩霞│20㎡│23,000元│460,000元 │├──┼────┼────┼──────┼───────┤│2 │高林阿乃│20㎡│23,000元│460,000元 │├──┼────┼────┼──────┼───────┤│3 │陳貴華 │18㎡│23,000元│414,000元 │├──┼────┼────┼──────┼───────┤│4 │胡家媚 │18㎡│23,000元│414,000元 │├──┼────┼────┼──────┼───────┤│5 │王仁雄 │19㎡│23,000元│437,000元 │├──┼────┼────┼──────┼───────┤│6 │楊明軒 │18㎡│23,000元│414,000元 │├──┼────┼────┼──────┼───────┤│7 │馬順隆 │19㎡│23,000元│437,000元 │├──┼────┼────┼──────┼───────┤│8 │梁保雄 │19㎡│23,000元│437,000元 │├──┼────┼────┼──────┼───────┤│9 │王英茂 │22㎡│23,000元│506,000元 │├──┼────┼────┼──────┼───────┤│ │麥陳金枝│21㎡│23,000元│483,000元 │├──┴────┼────┴──────┼───────┤│合計│194 │4,462,000元  │└───────┴───────────┴───────┘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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